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已纳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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