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箐**限公司与被告重**建筑总公司、重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陈**与重庆市万**发有限公司,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重庆**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铜**有**与重庆市重好建设项目管理有**,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蓝**与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重庆满**限公司,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鼎**限公司与重庆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重庆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份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