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箐**限公司与重庆市**筑总公司,重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箐**限公司与被告重**建筑总公司、重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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