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重**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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