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叶**、重庆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黄**与重庆恒**限公司、重庆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殷**、胡**、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重庆市**有限公司、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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