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重**有限公司、重庆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原告已预交258元),减半交纳258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