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绵竹市九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4590元,由原告四川**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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