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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与焦某某贷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甘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贷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甘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焦*某某与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22426197310165343)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焦*某某与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另查明,宋*某某子在银行(或信用社)有存款,并有可能转移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焦某某和妻子宋*某某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54212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焦某某或妻子宋*某某所有的价值54212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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