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周**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周*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乌*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乌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乌*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委托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000元,本院立案后,2015年3月27日执行局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吉拉吐乡扎哈拉村寻找被执行人周*,据该村治保主任说此人常年不在家居住,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3)乌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