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庹*、吴*、吴*因与被申请人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人民政府、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刘*家煤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达*终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庹*、吴*、吴*申请再审称:庹*之夫吴*在原达县*山煤矿因公殉难后,申请人及亲属与达县*山煤矿、达*乡企办、达县管村乡人民政府达成处理协议。但是该协议未得到实际履行,相关款项未完全领取,其女儿的工作安排也没有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庹*、吴*、吴*在其亲属吴*(春)因公死亡后与被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签订处理协议,该协议合法真实有效。协议中涉及的相关款项由申请人领取完毕,协议中虽然有吴*的工作安排内容,但该问题不属法院解决范围。而且申请人在一审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庹*、吴*、吴*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庹*、吴*、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庹*、吴*、吴*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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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