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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吴**、吴**与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人民政府、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刘家煤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庹*、吴*、吴*因与被申请人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人民政府、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刘*家煤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达*终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庹*、吴*、吴*申请再审称:庹*之夫吴*在原达县*山煤矿因公殉难后,申请人及亲属与达县*山煤矿、达*乡企办、达县管村乡人民政府达成处理协议。但是该协议未得到实际履行,相关款项未完全领取,其女儿的工作安排也没有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庹*、吴*、吴*在其亲属吴*(春)因公死亡后与被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签订处理协议,该协议合法真实有效。协议中涉及的相关款项由申请人领取完毕,协议中虽然有吴*的工作安排内容,但该问题不属法院解决范围。而且申请人在一审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庹*、吴*、吴*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庹*、吴*、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庹*、吴*、吴*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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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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