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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重庆**限公司,巫山**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限公司、巫山*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巫山*交易中心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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