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有限公司诉被告越西县公安局、越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德*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