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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有限公司诉越西县公安局、越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有限公司诉被告越西县公安局、越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德*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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