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津*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业主委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津*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75元,原告自行负担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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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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