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有限公司企业贷款纠纷一案中,即(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