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桂*限公司、被告广*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来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5元,减半收取4487.50元,由来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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