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市武*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陈*、熊理胜小额贷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熊*、陈*、熊*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