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德市武**份有限公司与熊**、陈**、熊理胜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市武*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陈*、熊理胜小额贷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熊*、陈*、熊*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