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1359吴守江与四川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初字第15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u0026ldquo;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u0026rdquo;、第二百四十四条u0026ldquo;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2634.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受理费6113元、执行费741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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