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阿斯**有限公司与盐亭县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成都阿斯**有限公司与盐亭县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盐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阿斯**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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