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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四川万**限公司、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范*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四**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成华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此案不应由盐亭县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2010年12月16日,被告四川万**限公司中标承建盐亭县体育中心建设项目,并委托被告冯**为常驻工地现场代表,全权负责该项目相关事宜,该项目地点位于盐亭县云溪镇指南新区。2013年12月26日,被告冯**以四川万**限公司盐亭体育中心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身份向原告出具《欠条》并加盖项目部章*,《欠条》载明:欠到范*在盐亭县体育中心工程中,开工时平场、扫竹林、开挖装基土方及回填,挖内、外环排水沟土方及回填、边坡修理,给排水管沟土方及回填,附属工程摊坡、回填、碾压,竣工验收前平整场地外土方及碾压,足球场内连砂石摊铺,化粪池土方开挖及回填等各项机械费,大写贰拾柒万零壹佰伍拾元正。出具欠条至今,被告未支付上述款项,遂引发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间的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盐亭县,因此,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四川万**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四川万**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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