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辰**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恒**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四川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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