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恒**有限公司与四川辰**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辰**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恒**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四川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