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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环诉被告王**、广元市**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环诉被告王**、广元市**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8日由广元**民法院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书记员谭**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韩*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广元市**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韩*环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3元,由原告韩**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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