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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绵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诉被告绵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以在绵阳市富**责任公司诉陈鲜明、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达成调解协议,其诉绵阳市富**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一案已处理终结,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鲁*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交纳1253元,由原告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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