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鲁*与被申请人绵阳市富**责任公司之间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绵阳市富**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244.7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刘**与四川天**限公司、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富**限公司与绵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工程公司与绵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绵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与绵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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