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与被申请人绵阳市富**责任公司之间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鲁*与被申请人绵阳市富**责任公司之间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绵阳市富**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244.7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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