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忠诉被告成都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忠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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