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柴*、陈*与遂宁市**有限公司建设高才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恢复立案执行柴*、陈*与遂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己经生效的(2008)安居民初字第05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工程款135675.8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申请执行费201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将全部债权纳入江油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参与分配,分配到执行案款人民币68828.52元,已分别发放给申请人柴*人民币38828.52元,陈*人民币30000元(柴*、陈*协议按此方案分配)。被执行人尚余工程款人民币66847.37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未给付;另需承担申请执行费2010元。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遂宁市**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现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08)安居民初字第0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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