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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和平与冷定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旷**因与被申请人冷定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安居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旷和平申请再审称,(2014)安居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旷和平于2015年7月1日对本案申请再审,旷和平已于2014年9月18日收到本院(2014)安居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旷和平申请再审提交证据有:1、翰林尚品4#、5#楼劳务工程最终决算表三页。2、转账证明4页。3、工程明细表2页。4、廖**所打收条一份。5、冯杰所打收条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旷和平已于2014年9月18日收到本院(2014)安居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再审期限,其新提供的证据并不属于《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证据的范围。

综上,旷和平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旷和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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