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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人民政府、四川省**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史家镇政府)、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建设公司)、第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3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当事人刘**举报陈*采取暴力手段索要钱财涉嫌犯罪,该案正在刑事侦查阶段,且部分证据尚需向公安机关调取,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本院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代韵、被上诉人史家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余**、姚**、被上诉人鸿兴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陈**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32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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