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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童家兵与四川金**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温*、童家兵与被告四川金**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金**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且合同约定管辖地也为松潘县人民法院,故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由松潘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情况,从而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源**公司与姜**、童家兵、温义的内部工作协议和劳务项目内部工作分包协议均约定管辖地为松潘县人民法院,故被告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四川省阿**潘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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