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4)安居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左*与遂宁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左*工程款人民币27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2675元。经查,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遂宁市安居区房管所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4)安居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