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续查封申请,对四川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的保时捷车辆(牌号:川XXXXXX,不含税价人民币908119.66元)予以查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四川弘地**成都分公司所有的保时捷车辆(牌号:川XXXXXX,不含税价人民币908119.66元)予以查封。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四川弘地**成都分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四川弘地**成都分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二年(从2015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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