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诉被告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缴案件受理费,但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予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予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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