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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姜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葛**限责任公司、四川马**限公司、宜都市祥顺建设工**公司、姜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刘**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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