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冶**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冶**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7,36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冶**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