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乐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工程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工程公司提出的反诉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工程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1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工程公司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