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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限公司诉优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155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诉被告优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876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47896元,由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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