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诉被告优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876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47896元,由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