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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光成诉刘兴志、隆昌县石碾镇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145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庄*成诉被告刘**、隆昌县石碾镇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庄**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庄*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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