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张**与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邓**、张**与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大英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无银行存款,廖**及其家人有位于大英县蓬莱镇吊角楼村6社23号宅基地住房一处(暂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大英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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