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洪*申请执行廖*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遂宁**民法院作出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