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诉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35.00元,减半收取10117.50元,由原告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邱**与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陆**与被告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乐山**有限公司与广元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遂宁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人中学与四川省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鼎**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诉重庆建工**责任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申请执行廖*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诉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四川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