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诉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35.00元,减半收取10117.50元,由原告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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