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遂宁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向原告释*,原告自愿将案由变更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该项工程所在地为福建省南平市武夷新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建省**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