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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遂宁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遂宁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向原告释*,原告自愿将案由变更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该项工程所在地为福建省南平市武夷新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建省**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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