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唐**申请执行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溪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人民币82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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