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团公司诉被告广元高鑫纳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团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团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团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86.00元,减半收取21843.00元,由原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