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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中金**限公司、青川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中金建设**公司、青川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诉讼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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