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中金建设**公司、青川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诉讼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何**与四川金**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中金**限公司、青川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马**、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绵阳聚**限公司与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大唐四**有限公司、大唐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发生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左**(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甘肃**团公司与被告广元高鑫纳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重庆群**有限公司与陈**、青川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汇**有限公司与青川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与广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山**有限公司与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