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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四川金**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四川**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5元,原告何**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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