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撤回对被告蒋建军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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