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彭**、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于2015年9月7日开庭时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115元,由原告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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