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原告四**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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