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阆中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阆中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阆**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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