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马**、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马**、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郑**自动履行,该案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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