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马**、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郑**自动履行,该案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何**与四川金**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中金**限公司、青川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绵阳聚**限公司与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大唐四**有限公司、大唐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发生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左**(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中金**限公司、青川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与广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广元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马*与广元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广元**限公司与剑阁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