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发生诉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被告左**(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发生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发生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发生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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