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广元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剑阁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赵**申请执行广元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429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广元市**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291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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